江西农业大学后勤服务集团食堂规范
经营管理条例(试行)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伙食堂的经营行为,维护食堂的正常餐饮服务秩序,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卫生安全,特制定本管理条例。
第一条 食堂须严格按照国家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》、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》要求规范经营,以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饮食卫生安全。
第二条 食堂严格遵守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》,饮食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(健康证)上岗(勤工俭学人员需持有校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)、规范着装。严禁无证人员在食堂从事食品加工、制作工作。
第三条 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出食堂工作间。对进入食堂工作间的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,并在食堂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食堂工作间。
第四条 食堂食品原材料的采购、贮存必须严格按照《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》、《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》、《食品贮存管理制度》做好采购索证、台账记录及查验、贮存工作,确保所购原材料合格,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的发生。
第五条 食堂需严格遵照食品加工过程控制要求,对食品制作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操作管理,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。
第六条 食堂白案需配备专间。在面点制作过程中按照“五专”要求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,并做好记录,坚决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物质。
第七条 严禁食堂出售腐败、变质食品。对隔餐食品必须在确保未变质且热透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再出售。
第八条 食堂在食品售卖期间,必须要做到“明码标价”,窗口服务人员必须按照餐厅服务人员操作规程要求,规范、统一着装,热情、周到服务。同时,做好食品的留样和留样记录工作。
第九条 食堂在食品销售期间一律不得收取现金。同时严禁使用未经集团授权的收款设备及收款码。
第十条 食堂需严格按照《投诉管理制度》要求,配合监管单位做好就餐人员的饮食维权工作,保障广大就餐师生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一条 食堂必须严格按《食堂场所及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消毒、维护、校验制度》要求,做好相关场所、设施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、维护、校验工作,杜绝交叉污染等食品卫生安全隐患,做好相关记录。
第十二条 食堂严格按照《餐厅卫生管理制度》、《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》、《有害生物防制制度》要求,做好卫生清洁工作,规范处理餐厨垃圾及餐厨废弃物,对有害生物及时开展防灭施工。同时,做好食堂周边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,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一个干净、整洁、优雅的就餐环境。
第十三条 食堂要严格落实《饮食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》,经常性地组织广大饮食从业人员进行政治、业务学习,以良好的精神面貌、扎实的业务技能、优质的周到服务,打造我校专业、安全、优质、规范的餐饮服务新秩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