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农大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 2018-11-12      访问次数: 848

第一章   总则

 

第一条  集团会计业务接受江西农业大学财务处的指导、监督。

第二条  根据集团的情况,总经理有权对财务的管理机构进行确定。

第三条  总经理有对集团年度预算审批、调控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利,并对集团财务工作负总责。

第四条  集团财务必须明确一名副总经理分管,总经理享有总经理基金签字权,其它财务开支实行主管副总和分管副总双签制度。

第五条  集团财务实行统一管理,分户核算,包干使用,量入为出的原则。

第六条  集团财务必须遵循年初预算,年终决算,职代会通过并有权监督的原则。

第七条  集团从总纯收入中提取发展基金,不低于总纯收入的40%

第八条  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物价税收政策,接受检查、监督。

 

第二章  各种费用财务核算办法

 

第九条 拨款服务系列

集团对拨款服务单位的经费原则上不截流,实行专款专用。

总经费核定:人员工资(含福利、奖金、加班费等):70%;发展及维修基金:17%;事业基金:10%;公益基金:3%

计划外资金收入:店面收入4:6(中心:集团)分成,其它收入5.5:4.5分成。

第十条  经营服务系列

1、营业利润的控制:饮食利润不超过15%,每半年平衡一次,集团每月对饮食质量进行一次民意测评,测评满意(含基本满意)率达50%时,超过部分按5:5分成;高于50%时按满意率返回;低于50%时,集团没收。

2、成本核算原则:与经营有关的一切开支,如工资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、水、电、气、煤及单项(单价)在100元以内的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和维修等。

3、利润的分配原则:利润的8%为该部门的奖金、福利、劳保、办公费用品等,但每年应从中提留2万元发展专项基金;利润的7%上缴集团,集团承担二个月的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及认为可投入的固定资产。

4、采购部、燃气供应部、微机部进行单列核算。

第十一条  服务经营系列

对通过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的单位,原则上以目标管理的模式进行核算。集团与各单位逐一签订全年管理协议,实行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,责、权、利统一落实到经济实体。

第十二条  各单位事业性开支(含办公费、书报费、差旅费、招待费、交通费、活动经费等)不得超过本单位收入的5%

 

第三章  财务管理权限及审批办法

 

第十三条  经费通过核定包干后,经费支出由部门经理审批,分管副总复核。

第十四条  未通过核定包干经费的部门,成本核算以内的经费由部门经理审批,分管副总复核;成本核算以外的经费由分管副总审批,主管财务副总审核。

第十五条  每年31日—15日,各单位必须把500元以上的工程或设备购置计划,用书面形式上报集团,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,纳入集团该年度计划预算。

第十六条  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5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,施工(使用)单位预先写出书面报告,经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。1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建筑公司施工,10万元以下由房屋维修部施工,各单位不得另请施工队,否则财务有权不做帐。

第十七条  各项工程招标及店面租赁、招标按赣农大后实发[2001]04号文件执行。

第十八条  各单位的物资购入必须由采购部实施。

 

第四章  财务审批及经办程序

 

第十九条  借款

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,本人填写“请款单”,按各级领导权限审批签字后,会计人员方能办理借款手续,借款给经办人,并在支票存根或转帐存根上签字。

借款项目分为:

1、周转金。需用周转金的单位,经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,方可借支。周转金额度视情况而定,一般不超过三天支出的总和。

2、个人差旅费借支。个人差旅费借支,必须出示出差通知书、会议通知等有关能证明出差的文书方可借支;培训费必须出示培训批准书方可借支。

3、购物借款。需填写“请款单”,写明:购物名称、金额、对方开户行和帐号,批准人应写明支出项目。

4、工程及修缮项目的借款。基础工程及修缮项目的借款应根据工程(修缮)预算,合同书规定的数额借支,按规定办理借支手续。

上述所有项目请款必须是我集团正式职工,非正式职工不得请款,一、二项可用现金支付,三、四项必须转帐支付。

第二十条  借款结算

1、差旅费借款,应在出差回来后一周之内报帐。

2、本地购货借款,应在验收货物十日内报帐。

3、外地购货借款,应在验收货物二十日内报帐。

4、基建工程或修缮借款,应在工程竣工一个月内报帐,若无法结清帐款,应写出书面报告,说明原因,明确下次报帐时间。周转金每半年审核一次(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)。

超过上述规定时间,计划财务部有权从当月起扣发经办人工资(并通知本人)作为借款返还,直到借款全部返还为止。

5、使用内部收款收据的单位,必须提出申请,待批准后方可领取使用,收款收据原则上交一本领一本。收款收据不得用于对外经营性业务。计划财务部每季度对收款收据清查一次,发现问题按《会计法》处理,不按时交验者,可扣发当事人工资;违纪、违法者可交纪检、监察或法律部门处理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报帐

1、一般报帐,即日常业务来往帐。购物必须出示正式发票,发票应有经办人、验收人签字,应填写“物品验收单”或“入库单”,交本部门领导审核,经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批准后,方可给予报帐。

2、按招标采购合同报帐。按招标采购合同采购的货物,在报帐时必须把正式发票和招标、采购合同一并做为报销凭证,发票中的数量、规格、型号、单价必须与合同相符,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帐。

3、工程和修缮费用报帐。工程和修缮报帐需附有工程合同或协议书、工程(修缮)决算资料,固定资产登记卡,审计人员审计后,发票必须有验收人签字,按领导权限批准后,方可给予报帐。

4、购置耐用消费品和500元以上设备报帐。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,方可给予报帐。

5、学习、培训、开会、出差等报帐。在报帐时必须出示学习、培训等通知书,按通知书中的地点、时间、路线、费用,严格核准应报金额,并按有效期和报销标准的有关规定报销。

6、其它报帐。餐费报帐必须出示票据(餐费存根)并写明招待来客单位;用车报帐必须出示票据(派车单)并写明出车理由及到达地点,否则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报帐。

7、奖金及其它福利项目的报帐,应使用集团印制的各项分类清楚的正规表格,经批准后,各领款人必须在自己的领款项目上签字方可有效。

8、集团有价证券一律由财务部统一印制、保存及发放,并加盖财务章后方可使用。对一次性证券的销毁,应由三方面人员(经营单位、收取单位及财务)通过清点核准后进行,清点时发现上交证券掺假,将按假证券款的100倍处罚上交单位。

第二十二条   奖励

奖励分为贡献奖和业绩奖。

贡献奖指在年终完成上交集团下达经济指标任务后,节余资金50%部门经理有权自由支配,50%上交集团,对上交单位集团将给予贡献奖,贡献奖不低于上交额的5%,奖励直接到单位负责人,负责人可自由支配。

业绩奖是指在分管单位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。受省部级表彰的奖励500元;受地厅级表彰的奖励300元;受高校各级组织表彰的200元。

以上各项奖励,以证书为依据(但以任务形式分摊给各单位评定出来的先进单位或个人,不列该奖励范围)。

第二十三条  其他事项

1、各部门计划外或未核准的其它收入,必须出示集团财务收据进入财务帐户,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小金库或公款私存,一经发现,没收全部经费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十倍罚款。

2、各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应在自己的审批范围内行使签字权,不得超出范围和预算额度。

3、各财务收支审核人员应认真审核每一笔收支内容,对于与实际情况不符、违反财务制度、经办手续不全以及发现有其它问题的,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,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。

4、各部门业务经办人员要按照财经制度和程序办理财务收支手续,不得交由他人代办,不得在手续上弄虚作假,不得借故拖延报帐时间。

5、各部门报帐,除采购部在购买菜允许有白条外,其它不得有白条。

6、各项财务收支的经办人员、审核人员、审批人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,严格把关,如果发现巧立名目开支,徇私情开支,因失职造成损失的,要给予当事人严厉处罚,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
7、各单位的打印、复印、用车、用餐等费用支出必须使用集团内部设备,否则财务不予报销。如有特殊情况,必须请示总经理或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同意方可报销。

 

第五章   附则

 

第二十四条  本办法是江西农业大学后勤服务集团财务管理基本制度,办法中内容如有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,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元月一日起开始执行。

第二十六条  本办法解释权归集团计划财务部。